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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2018修正)

颁布机构: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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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以及有关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部署、统筹推动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情况。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年度节能计划,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节能目标。   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以及各自的节能规划或者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节能计划,确定节能措施,并报下达节能目标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管理。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节能综合协调、组织拟定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实施节能监察和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等有关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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