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型各级别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义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对在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