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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18修正)

颁布机构: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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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8年6月20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厉行节约用水,遵循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控制、综合利用、持续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机构承担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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