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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单位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令:沪环保总〔2018〕347号 颁布机构: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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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保总〔2018〕347号

各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各相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和《2018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8〕337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排污单位监测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与数据应用
(一)制定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联网工作计划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分工,按照《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附件1)的要求,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为基础,确定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污单位基数,明确具体监控点位和自动监控污染物种类,制定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联网工作计划;9月28日前,按照《2018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排查系统操作手册》(附件2)要求,通过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以下简称国发平台)的“重点污染源基础数据库系统”完成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相关信息的确认和报送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中涉及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的,暂时无法通过国发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各区环保局应按附件格式填报信息,通过邮件报送我局;明年起,按照生态环境部和本市要求动态更新相关信息。
(二)稳步推进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建立“清单销号”制度,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和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联网,数据有效传输率不得低于90%。对长期停产等不具备实施自动监控条件的重点排污单位,有监管职责的环保部门应进行调整,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移除。
重点排污单位应指定安装联网工作责任人,并按要求报送有监管职责的环保部门,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建设方案》等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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