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落实工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安监规〔2018〕1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大力推动我省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和冶金、机械、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工矿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有效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落实工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意见》,业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2018年10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落实工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意见
为大力推动我省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和冶金、机械、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工矿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有效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全面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工矿企业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大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事故防范能力,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实现我省“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提供更加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明确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同为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总责,企业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承担同等责任。具体负责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定期组织对本企业安全风险辨识,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具体负责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指导制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指导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企业安全风险辨识,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