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2018修订)

颁布机构: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 (2002年12月7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沙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和监测发现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第三条 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遵循生态规律,依靠科技进步,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并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   第五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防沙治沙工作,其所属的防沙治沙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防沙治沙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工作,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防沙治沙技术创新,多层次培养防沙治沙专业技......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