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2001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一次修正 2010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第二次修正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未设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辖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