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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颁布令:(十四届第6号) 颁布机构: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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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6号)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1月18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11日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18年1月18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属的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铁路、机场、高速公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应当执行本条例。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鼓励公民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设置举报电话、网络服务平台等方式接受公民举报。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环境承载能力的具体状况,可以实施车辆保有量及种类调控等交通管理措施。
重大交通管理措施的制定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注册登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七条 下肢残疾人每人只能注册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下肢残障且上肢功能正常,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三)无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疾病或者身体缺陷。
因原注册登记的车辆已转让、灭失或者报废等原因重新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原注册登记车辆的行驶证及号牌并注销登记,牌证无法收回的,应当公告作废。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八条 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的,申请人申请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交通组织方案,审批部门应当就交通组织方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申请人取得许可后,应当按照审定的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维护临时交通安全设施。占道结束后,申请人应当恢复道路原有的交通安全设施,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道路通行。
第九条 改建、扩建后的道路,沿路的电力、通信、供水、绿化等设施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的安全防范措施,设施所有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城市道路沿线大型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