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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

颁布令:(十四届第7号) 颁布机构: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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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7号)   《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1月18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6月25日 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 (2018年1月18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大明山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大明山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明山的保护管理等各项活动,适用本条例。   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龙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大明山片区的保护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大明山,是指大明山坡底线之上的围合区域,由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龙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大明山片区(以下统称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地带组成(见附图),具体范围由依法批准的大明山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生态保护地带内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自然保护小区。   第四条 大明山的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严格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大明山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大明山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承担大明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的具体保护管理工作,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市、大明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大明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生态保护地带(自然保护小区除外)的具体保护管理工作。   市环保、林业、国土、规划、水利、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明山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大明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明山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大明山保护资金,加大对大明山生态保护工作的投入。   建立多种投融资机制,加大社会资金对大明山生态保护工作的投入。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大明山生态保护公益活动。   第七条 大明山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大明山生态保护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将大明山生态保护纳入村规民约中。   第八条 市、大明山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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