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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2018修正)

颁布机构: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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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2011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6月28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以及城市供水的行业监管工作。   县、区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卫生、物价、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保证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并依法批准公布。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用水需求,制定城市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城市供水设施,适应供用水需求。   因建筑物高度或者地理位置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直接供水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第九条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为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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