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 (赣府发〔2018〕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2号)要求,我省制定形成了《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已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发布,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确保生态安全。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是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把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面积不减少,有效维护生态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落地、保护和监督管理,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切实履行好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类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管理责任;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把生态保护红线目标、任务和要求层层分解、落到实处。各级发改、国土、环保、住建、农业、水利、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指导协调、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督,共守生态保护红线。 三、做好勘界落地,确立优先地位。按照国家统一安排,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实现生态保护红线准确落图落地。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未经批准同意,不得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不得任意改变用途。相关规划要做到与生态保护红线相衔接,并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四、健全法规体系,落实管控制度。认真落实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我省贯彻落实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机制。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并与国家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