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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颁布令: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颁布机构: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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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30号)
《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 奇
2017年12月26日
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西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并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设区的市、县(市、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应当纳入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提高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货运车辆超限超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