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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颁布令:(第21号) 颁布机构: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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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4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16日
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2018年1月11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更新、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电梯的设计、制造、经营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电梯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对本市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建、规划、工商、安监、公安、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咨询等服务,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六条 质监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学校、有关社会团体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倡导安全、文明乘用电梯。
第七条 鼓励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