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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颁布令:(第8号) 颁布机构: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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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5月29日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2018年5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位于自然保护区等特别保护区域内的湿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滨海湿地、库塘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   第四条 湿地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合理利用、科学修复、持续发展的原则。   湿地保护和管理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对因湿地保护需要实施搬迁或者限制生产的居民应当做好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机制。   第六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务、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农业、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旅游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湿地管理职责,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管理,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务、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湿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湿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所管理湿地的具体保护管理。主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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