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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8修订)
颁布令:福建省人民政府第95号 颁布机构: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7-27
生效日期
2018-07-27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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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95号令发布,根据2018年7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等活动。
第三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管理、全面规划、总量控制、科学采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航道管理机构负责通航水域航道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 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规划制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一、二、三级河道采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四级、五级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一级河道采砂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级至五级河道采砂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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