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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令:(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颁布机构: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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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福建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7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唐登杰
2018年8月2日
福建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的线路安全和运输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线路,是指铁路钢轨道床和路基,包括线路、桥梁、隧道、边坡、侧沟、电力牵引供电、通信信号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等。
第三条 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路地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 铁路监管机构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负责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加强对高速铁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将高速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高速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高速铁路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在村(居)民和学生中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