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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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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凌 云
2018年8月15日
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效率,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使用、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以在景观环境、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等方面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包括再生水厂、加压泵站、输配管网、供水机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第三条 再生水利用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安全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再生水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再生水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促进再生水利用;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