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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8修正)

颁布机构: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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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5年8月1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3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及县(市)区交通、建设、城建、城乡规划、教育、财政、卫生、环保、服务业、农业、工商行政、质监、安全生产监管、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大连保监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综合评定。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本市对摩托车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具体登记数量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设施状况和机动车保有量决定,每年的登记数量和登记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内容相符;   (二)悬挂机动车号牌应当符合机动车号牌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及其挂车、厢式货车、拖拉机及其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字样清晰、完整且符合机动车号牌技术标准的放大号;   (四)大、中型公路客运机动车驾驶室两侧应当喷涂额定乘员数和经营单位名称;   (五)货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总质量参数,半挂牵引车喷涂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参数,栏板货车和自卸货车还应喷涂栏板高度参数,罐式汽车和挂车还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物品的种类;   (六)配备灭火器具和警告标志;   (七)前后窗不得有妨碍驾驶视线和交通警察执法的文字、图案、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和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张贴反光遮阳膜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客运出租汽车按照《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八)从事路政管理、工程施工、环卫清洁、道路养护、设施维修、绿化等活动的专用作业车辆,应当符合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机动车号牌不清晰、不完整或者按照机动车号牌技术标准需要更换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更换。   第七条 机动车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与其有关的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应当先进行机动车检验。   第八条 市服务业委应当会同市公安、环保、交通、工商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机动车强制报废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校车、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交客运、危化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载货汽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行驶记录仪、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及其他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信息作为执法依据。   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当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登记实行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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