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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颁布令:(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颁布机构: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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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庄稼汉
2018年7月29日
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推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以下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物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物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的协调机制和考核制度,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资金投入。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环卫部门)具体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区环卫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担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规划、环境保护、农业、市场监督管理、旅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管理职能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餐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