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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订)
颁布令:(第1号) 颁布机构:包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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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订,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6月26日
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6年9月28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18年3月9日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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