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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扬尘污染防治 废气排放与处理 VOCs排放与治理

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颁布令: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颁布机构: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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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2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25日起施行。 市长 焦兰生 2018年7月25日   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工业生产、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与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矿产资源开发、采石取土以及泥地裸露等活动和场所中地表松散颗粒物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而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行业主管、属地分工、公众参与以及污染者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明确管辖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措施;   (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对管辖区域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第六条 相关主管部门按下列分工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全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协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负责工业企业产生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拆除、建筑物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施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市政园林绿化、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专项规划,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进行核准,规范处置行为。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物料运输车辆通行标识,限定车辆通行的路段和时间;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遗撒污染路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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