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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劳动综合管理 工会 劳动关系

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颁布令:(第11号) 颁布机构: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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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27日 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2018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及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客观公正、密切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行业)工会、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行业)、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对所在单位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第六条 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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