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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

颁布令:(2018年第3号) 颁布机构:长沙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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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8年第3号)   《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7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   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生态优先、建管并重、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绿化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加大对城市绿化的投入。   第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城乡规划等负有城市绿化工作相关职责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投资、捐资、认养绿地、树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城市绿化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发展节约型绿化,组织开展绿化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市民的绿化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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