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九条中的“禁止毁林开垦”修改为“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 (二)在第十条第一款“泥石流易发区取土”后增加“挖砂”。 二、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作出修改 在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后增加“倾倒垃圾、渣土”,在“堆放妨碍行洪的物体以及其他”后增加“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在“高杆作物”后增加“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 三、对《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在第十四条中的“禁止在江河、湖泊和渠道内”后增加“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 (二)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