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扬尘污染防治 废气排放与处理
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颁布令: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颁布机构: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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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87号)
《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万勇
2018年5月16日
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和堆放、绿化养护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谁污染谁防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扬尘污染防治情况。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具体负责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协调处理有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考核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