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央在浙和省属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委〔2018〕2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我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省安委会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6月25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委〔2018〕2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3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情况通报,是指省安委会办公室就全省阶段性事故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设区市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或中央在浙和省属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属企业)进行通报。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警示,分为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警示告知,是指省安委会就省内发生的有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或就存在的区域性、行业性安全生产问题,分别对各设区市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省部属企业进行预警性警示通报和督促性警示告知。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省安委会对未履职、履职不到位或发生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设区市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和省部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二章 安全生产情况通报
第三条 根据国家统计有关规定,省安委会办公室每月统计汇总各类事故(包括工矿商贸企业、道路运输、水上运输、渔业船舶、铁路运输)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和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安委会通报。
第四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全省开展的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督办的安全生产工作和较大以上的事故责任追究等情况,向各设区市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或省部属企业通报;同时抄送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以及省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