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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土壤污染防治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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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环保局、经信委(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加强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现将《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 日 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控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化工(含制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电镀、造纸、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9个重点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 本办法所称污染地块,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调查,认定其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浙江省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筛选值的疑似污染地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监督管理,以及对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进行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含风险管控,下同)和效果评估等活动。 市、县(市)环保部门认为可能存在污染风险,需要按照污染地块管理的,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放射性污染地块开发利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土地使用权人无法确定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丧失能力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上款规定的负责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的单位或个人统称污染地块责任人。 第五条 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的单位,应当具备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人员和设施设备。污染地块责任人不具备自行实施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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