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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2018修正)
颁布机构: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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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母婴保健工作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一)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地区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为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按国家规定设立母婴保健专项资金;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三)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服务网络;
(四)采取有力措施,对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五)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适宜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母婴保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民政、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