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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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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加强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等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制定了《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5月24日 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加强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二)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的职责:   (一)编制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项目筛选、专家评审、现场核察和公示等,负责项目库的管理。   (二)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三)负责执行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审核拨付各具体项目资金,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四)负责项目验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按规定进行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六)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的档案。   (七)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二)批复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并下达专项资金指标至市住房和建设部门。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   (四)协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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