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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18修改)

颁布令: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5号 颁布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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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1999年8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发布 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热资源的管理,科学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地热资源,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岩石和流体中的热能,包括热水型、蒸气型、地压型、岩浆岩型和干热岩型五种类型。其中热水型地热是指温度在25℃以上(含25℃)的基岩水和天然出露的温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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