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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2018修改)
颁布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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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2006年10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0号令公布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包括依法设立的电影放映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