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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快递安全管理办法(2018修改)

颁布令: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3号 颁布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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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快递安全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3号令公布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快递经营行为,保障快件寄递安全、信息安全、公共安全,促进本市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快递安全管理按照预防为主、规范经营的原则,建立企业负责、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快递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快递安全管理统筹协调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快递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工商、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快递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从事国际快递经营业务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海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快递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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