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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动植物资源保护 生物多样性 自然保护区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18修正)

颁布机构: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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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三章 森林防火   第四章 森林病虫害防治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   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依照《北京市绿化条例》执行。   第三条 市和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受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林业基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六条 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森林和林木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经济林、用材林和薪炭林。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划定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本市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人民政府对营造商品林给予扶持。   第七条 市和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森林资源清查,掌握森林资源消长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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