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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颁布令:(〔十六届〕第8号) 颁布机构: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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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8号)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2月27日经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3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3月29日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018年2月27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三章 综合利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基础设施,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建(构)筑物、地下管网、道路桥隧、水利河道、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以及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渣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组织设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局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管执法、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更新)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各类建设工程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阶段,应当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循环利用的措施。推广装配式施工和一体化装修。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科技研究、产品开发、再生产品示范推广以及处置管理工作中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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