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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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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交规〔2018〕2号)
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8年1月19日
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度规范、政策标准的制定实施;
(二)涉及安全生产相关事项的审查、批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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