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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令: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 颁布机构: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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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18〕第4号)
《兰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伟文
2018年2月25日
兰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活动。
军队、宗教团体、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的消防安全,电梯、燃气、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危险房屋监督检查。
第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合理使用、规范治理的原则,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市、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房屋使用安全调查、安全鉴定、解危补助、应急抢险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房屋使用安全调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建设信息平台,实行动态管理,信息共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调查工作。
第八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等单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设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