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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2018)
颁布令: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颁布机构: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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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2号)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8日省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9日起施行。
省长 陈润儿
2018年1月25日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1992年8月3日豫政〔1992〕64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号发布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
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7年11月8日省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黄河河道及治黄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干流河道、沁河干流河道、滩区、滞洪区、库区)及其工程、设施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发利用黄河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第四条 河南黄河河务局是我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沿黄河各省辖市、县(市、区)黄河河务局是该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河南黄河河道,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等级标准进行管理。
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 黄河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黄河流域防洪规划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滩区安全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对居住在滩区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第六条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滞洪工程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