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 (2009年3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 植被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五章 开发建设管理 第六章 农村环境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渭河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渭河流域内的生产、建设、生活以及进行与生态环境有关的其他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渭河流域系指向渭河干流汇水的区域。 第三条 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综合治理、加强法治、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渭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林业、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渭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渭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林业、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林业、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渭河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八条 渭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