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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颁布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颁布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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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2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 武
2018年1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 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