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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环保“三同时” 环境保护设计 环保设施

(国家)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颁布机构: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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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函


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环政法函[201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


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以来,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以下简称“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追溯期限以及后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等方面,实践中存在不同争议。经研究,现就有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


(一)相关法律规定


2002年公布的原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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