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15件规章的决定》(颁布日期:2017.10.23 实施日期:2017.10.23)
修改内容如下:
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