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15件规章的决定》(颁布日期:2017.10.23 实施日期:2017.10.23)
1、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用地以及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
2、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房产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地下空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四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兼顾人防、合理利用、安全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协调机构,研究解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