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颁布日期2018.1.4 实施日期:2018.1.4)进行修订
修改内容:
第七条修改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按照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管理,维护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对账制度,建设数据信息交换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