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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颁布令: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 颁布机构: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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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314号)
《辽宁省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业经2017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唐一军
2017年12月20日
辽宁省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乡镇船舶、与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性风景区内的水上旅客运输,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海事、海洋渔业、旅游发展、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水路运输管理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