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2017修正)
(2005年7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消防组织,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包括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投入,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组织,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组织。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社会消防组织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