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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修正)
颁布机构: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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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坚持节约优先、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政策激励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第五条 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其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本省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热带高效农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推动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
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商务、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提倡并推行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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