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1998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7月22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保护生物物种多样性,抵御海潮、风浪自然灾害,促进沿海生态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其保护范围包括: (一)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二)已在沿海潮间带生长的红树林; (三)红树林地,含生长红树林的滩涂、湿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恢复、发展红树林的滩涂、湿地; (四)在红树林栖息、觅食和过往停留的候鸟及各种野生动物。 本规定所称的红树林是指分布在本省沿海潮间带以红树科植物为主体的常绿灌木或者乔木组成的潮滩湿地木本植物群落。 第三条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农业、旅游、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做好辖区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工作,预防、制止和协助调查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调解红树林木和林地权属纠纷。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