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2008年4月14日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8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11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限制并逐步取缔粘土砖的生产与使用,保护土地,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建筑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粘土砖以外的,具有保温、节能、节土、利废、轻质、高强、环保等功能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空心粘土制品的发展,逐步禁止使用粘土砖。 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