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2009年5月5日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8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11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含粉磨站,下同)、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物,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四条 本市发展散装水泥,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散装水泥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促进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组织实施本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组织收缴、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知识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科研成果的开发示范和推广。 (五)协调解决散装水泥发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