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消防设计 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设施 消防救援 防爆管理

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

颁布令: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颁布机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业经市政府16届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玉刚 2017年12月28日   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含城乡结合部)消防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逐步提高农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组织落实各项农村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到网格化社会管理工作中。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居)民联防组织,对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自查,接受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农村地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简易以外的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